香港公司要撤销公司需要遵循相应的条例,那么香港公司的注销和清算有哪些注意的?自愿清算的影响有哪些?
一、撤销公司
1、公司不欠交任何税务局的费用,包括商业登记证、罚款、利得税等。
2、公司不欠交任何公司注册处的事情,包括年报、罚款等。
3、公司不欠交任何外债,如有外债还需要先偿还外债才可以做撤消的。撤消公司时程序方面政府会有3-6个的公告期,所以还请尽快安排。
二、撤销流程
1、向税务局申请撤销公司,得到税务局发出的不反对撤销通知书。
2、填好DR1,递入公司注册处申请。
3、公司清偿的所有费用包括:应交年报及年报费用;商业登记证费用;应交税款及核数师报告;政府的罚款。
4、宪报公布,首份宪报刊登后,会有三个月的提出反对的期限。若在刊登宪报期间因为您公司拖欠外债而有人反对的话。撤销工作程式便会中止。若在该段期间未有收到任何反对,公司注册处便会刊登第二份宪报公告,登宪报后。政府便会发出官方信件,正式通告撤销手续已经完成,届时该公司宣告解散。撤消之后,该公司的银行户口会自动冻结,所有余款归为政府所有。
三、股东自愿清算
如果董事们相信公司能够在清算开始后的12个月内全部清偿债务,那么自愿清算公司的股东就可以被执行清算。
1、必须召开董事会,多数董事必须就偿付能力作出法定声明。偿付能力声明还必须包含以公司最近财务报表为基础的资产负债表和负债表。声明应由投资者自做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公司登记机关。
2、董事应指定一名临时清算人,该人一般为律师或专业会计师,必须以书面形式同意担任临时清算人。指定临时清算人的通知和根据公司登记机关的公告开始清算的通知,应当自指定之日起14日内在公司公报上刊登。临时清算人也应当自被指定之日起14日内,将其指定事项通知公司登记机关。
3、董事会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偿付能力声明书后的28天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解散公司的特别决议和指定清算人(并确定清算人的报酬)的普通决议。公司应当自作出自愿停业特别决议之日起十四日内,在公司公报上刊登公告。自愿清算被认为是在环境管理委员会通过特别决议后开始的。清算人或临时清算人将着手清理公司事务,并根据公司条例的规定提交必要的通知。
4、当清算过程耗时超过一年,清算人必须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随时通知股东的清算程序。一旦公司的事务全部结束,清算人必须准备一份清算的决算报告,说明公司的财产是如何处理的,以及如何进行清算的。
5、账目必须在最后的股东大会上提出。会议必须在预定日期前一个月在宪报刊登广告召开。必须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一份账目副本,以及一份说明会议已举行的回执。公司将在登记处收到文件后三个月内解散,或在香港法院命令规定的较晚日期解散。
四、自愿清算的影响
1、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公司必须停止经营其业务,但为进行有益的清算所需的除外。
2、董事的权力将终止,但清算人已决议董事应继续行使该等权力的情况除外。
3、非经清算人同意或者清算人批准,任何股份的转让无效,并不得改变任何股东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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