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立,以及相关政策的实施,香港公司与内地的交流越来越密切,很多香港公司会来到内地进行商业贸易,但是由于香港跟我们内地的政策不同,香港公司到内地使用的文件是需要进行公证的,那么什么是香港公司的委托公证呢。
日常所称的香港委托公证或香港律师公证,其官方名称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具有资质的香港律师作为公证人,对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证明文件,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书,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登记、审核、加章、转递后,供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式的证明文件,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就是说,香港产生的文书如果要在内地使用,就必须对该文书进行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因而,如需在内地使用香港产生的文书,就必须要经中国委托公证程序,以使该等文书在内地具有法律效力。
香港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大致可分为五类:
1、声明书;
2、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3、证明法律事实;
4、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
5、证明双方或多方面签署的法律文书。
具体的文书例如:同一人身份证明书;改名契;申请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申请内地亲戚来港声明书;继承(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申请办理夫妻关系(结婚)声明书;申请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书;内地人士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书;个人委托书;赠与书;公司委托(授权)书;公司注册(登记)证明书;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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