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我国与新加坡的交流日益密切,也就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到新加坡注册公司,在公司后期正常运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人事变动,比如公司董事的变更,那么新加坡公司董事的变更中取消董事资格要做些什么呢?
在新加坡,通常撤换董事,有以下三种方式:罢免董事、取消董事资格、董事辞职。董事被取消资格后,除非他寻求高等法院或正式受让人的许可,不得担任任何新加坡本地或外国公司的董事或参与管理。在下列情况下,董事可被取消资格:
1、董事破产时;
2、当法院做出取消资格的命令时。例如,在资不抵债的公司中,当公司因国家安全或利益的原因而清盘,或当公司董事在新加坡因管理或成立公司的罪行而被定罪时;
3、董事被裁定欺诈或不诚实的罪行,可被判监禁3个月或以上;
4、董事在5年内,根据《公司法》被裁定3项或以上与提交文件有关的罪行成立;
5、如果董事收到3项或以上高等法院命令,要求他在5年内,立即查阅公司根据《公司法》第399条发出的登记册、记录簿或文件,或根据《公司法》第13条做出的申报表;
6、在五年内(由第三间公司被撤销之日起计),有三间或三间以上的公司被新加坡ACRA从登记册上除名。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董事资格被取消后,董事必须向公司提供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且在董事被取消资格后的14天内,公司必须向ACRA报告董事被取消资格。当发现董事仍在担任董事,并且符合上述任何一种被取消资格的情况时,可向ACRA提出投诉。此投诉可连同有关的证明文件,例如法院命令或破产陈述书,以邮递方式送交ACRA。
前董事在被取消资格的期间结束后,该人可以被任命为他以前公司的董事,甚至可以成立一家新公司。在重新任命或成立时,公司必须在任命之日起14天内通过BizFile+网站通知ACRA董事的任命。被取消资格的期限将根据被取消资格的理由而定,但一般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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